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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通过将于明年5月实施-【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8 01:55:10 阅读: 来源:电容器厂家

9月30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长沙闭幕,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刘莲玉主持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维刚、王柯敏、向力力、周农,秘书长胡伯俊出席会议。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隋忠诚,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立文列席会议。

会上表决通过了《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条例。值得注意的是,明年5月起,每个家庭只能养一只狗,否则将面临罚款1000元的处罚。

潇湘晨报记者 张沁 长沙报道

“铲屎官”们注意了,以后家里不能任性养多只狗狗了。9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严格管理区每户只能养一只狗,遛狗时必须用犬绳牵领,并戴上嘴套。此外,《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养犬条件、法律责任等,并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数量严格管理区每户限养一只

《条例》规定,长沙养犬施行分区域管理制度,分为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禁止养犬区是指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该区域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任何犬只。

严格管理区是指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辖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区域,以及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该区域内实行养犬许可制度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不得饲养、繁殖、经营危险犬只,且每户限养1只普通犬只,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扶助犬除外。饲养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自幼犬出生之日起60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送交犬只留检场所。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1000元罚款。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或者无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的,依法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一般管理区是指禁止养犬区和严格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同时,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由养犬人自施行之日起90日内自行处理。

出行遛狗时要牵绳戴嘴套

《条例》提出,养犬实行智能管理制度,公安机关对犬只实行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区内经许可饲养的犬只应当佩戴智能犬牌,植入电子标识。严格管理区未在犬只颈部佩戴智能犬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市民外出遛狗时,需在其颈部佩戴智能犬牌,用2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为其佩戴嘴套。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市民要怀抱犬只,或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不得由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此外,逢年过节想从外地带狗回家的市民,不能那么任性了。《条例》规定,携带未在本市取得许可的普通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的,应当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逗留时间拟超过3个月的,应于1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养犬许可。携带未在本市取得许可的普通犬只进入本市严格管理区且超过3个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押犬只,处1000元罚款。

责任对他人造成损害需先支付医疗费

《条例》要求,养犬人应当按规定进行犬只免疫并取得养犬许可,不得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乱跑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进行检测,不得隐匿、转移。放任饲养、经营或者管理的犬只经常发出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犬只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地方狗狗不能进

《条例》规定,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青少年宫、音乐厅、图书馆、影剧院等场所;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等候客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餐饮场所、商场等人口密集区域;烈士公园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的橘子洲景区、麓山景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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