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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防治白色污染的经济措施浅探

发布时间:2021-09-10 00:08:00 阅读: 来源:电容器厂家

防治白色污染的经济措施浅探

摘 要:本文从白色污染的存在现状和管理现状出发,结合白色污染的特点,分析了当前白色污染禁而不止的原因。根据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行为的特点,探讨了防治白色污染的部分经济措施。

塑料制品质轻、高强度、耐腐蚀、易加工的优点,使得其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有利必有弊,塑料制品给人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出乎意料的恶果,造成了继废水、废气、废渣之后第四大环境公害。

1、白色污染现状

当前我国存在的白色污染物主要有四种:(1)快餐盒类,每年消耗 100亿只,虽然国家经贸委和中国饭店协会都曾发布行政命令或者行规,要求全国各饭店、餐饮业立即停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作为全球领先的铝加工产品研发制造商,并加大了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但是由于人们消费观念没有改变被广泛认可的替代产品没有研制成功,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仍然被大量使用。(2)工业品包装物,主要是防震用的塑料泡沫和袋装物的塑料外包装。据资料显示,仅电子产品包装物,全国每年就产生 5 万吨以上。(3)超薄塑料袋,主要是蔬菜、水果、熟食品和日用生活小商品便携包装,大约每年消耗 6000亿只。(4)农用薄膜类我国北方地区春季气温偏低,且普遍干旱,为了保温保湿,农用地膜被普遍应用。大棚种植技术推广,更促进了农用薄膜的使用。据估计,我国每年农膜铺覆面积达到 500 万平方公里。因为回收困难,每年每公顷耕层残留高达 45kg 以上(5 )医疗行业产生的白色污染物。主要是输液器、包扎物和药品包装。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这些白色污染物一般具有较强的毒性和危害性,进入自然环境后危害后果相当严重。当前只有极少数城市建立了医疗垃圾集中焚烧设施医疗行业产生的白色污染物得到科学处置。

白色污染物进入环境后,或四处散落,或飘挂在树上,严重影响了城市、乡村的容貌破坏了景观的美丽。如果进入土壤,则影响了农作物吸收水分、养分。被动物不小心食入,更会直接威胁其生命。鉴于白色污染的危害,近年来我国各地各级都采取了一些措施进行整治。1998年,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和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塑料包装物管理的若干意见》,对使用白色污染物发出了禁令。2000年1月3日,青岛市政府发布了“禁白令”——《青岛市防治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包装袋污染环境管理规定》。不但对使用白色污染物发出了禁令,对生产、销售白色污染物也发出了禁令。规定,自2000年 5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内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包装袋。沈阳、杭州、武汉、广州等地也都出台过相同或相似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各地白色污染并没有消除,个别地区甚至愈演愈烈。

2、白色污染的特点

白色污染属于生活污染范畴,产生十分复杂,与工业污染和其他生活污染有明显的不同.

(1)水污染源等相对固定,白色污染污染源不确定。工业企业、商业机构、行政机关、学校、医疗事业单位、农业生产者、家庭、单体自然人,都有可能是白色污染物的产生主体,也可能不是;可能今天产生白色污染物,明天却不产生。管理对象不确定,导致当前以定向管理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措施不适应白色污染。

(2)白色污染污染源具有分散性的特点。中国人口密度高,达百人每平方公里,为世界平均人口密度的 3 倍,他们流动在不同领域、不同地域,随时随地都可能产生白色污染物,如果跟踪管理,则必然人员不够,时间不够,精力不够,结果是挂一漏十。

(3)白色污染物是固体,不能像生活污水那样通过建设城市污水管和污水处理厂就简单解决。

3、防治白色污染的原则

(1 )利害责相对应原则 直接从事对环境有污染或破坏行为的排污人,其行为之过错性不言而喻。其行为不对环境直接造成污染或破坏、但是从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中直接或间接获得利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也应当承担部分。如果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了国家政策导向,则可以认定具有过错,依据过错原则确定;如果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也没有违背国家政策,则依据公平原则确定。

具体来说,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向国家交纳排污费;生产或销售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商品的,如塑料包装袋、含铅汽油、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等,虽然没有直接造成“白色污染”、尾气污染,但是其生产、销售行为与“白色污染”、尾气污染有着因果关系,并从中获利,应当依据过错原则或公平原则承担。

(2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依次优先原则 生活垃圾排污PET制成的托盘行为主体是公民,“污染源”多而散。由于生活垃圾这一特点,20 世纪 70年代中期广泛采取的以无害化处置为核心的生活垃圾对策没有解除垃圾问题对各国城市的困扰。中国的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稳定的、丰足的资源支持。中国的资源虽然很丰富,位居世界前列,然而人均占有量很低,资源的利用率也很低。明天我们将面对发展与资源短缺的矛盾,这要求我们必须积极破解无限发展与有限资源的 杠杆解”。1994年,德国通过新的物质循环管理——垃圾法,创立了全新的资源利用模式,资源由在“原料——产品——废弃物”中单向运行,转变为在“原料——产品——原料”模式中循环运行,从而在某种意义上讲,实现了资源有限向无限的转变,这就是资源相对论。德国由于实施了循环经济垃圾法,摆脱了垃圾灾难,走向了资源王国。

吸收这些宝贵经验,各国都出台了废塑料资源化利用优惠政策,废塑料资源化利用技术得到深入研究。据报道,日本一家公司从1千克废塑料中可提炼出 0.6升汽油、0.2升柴油和0.2升煤油。美国一家公司发明了废塑料发电新技术,每处理 200吨废塑料,可发电 2.5万千瓦。我们为这些新技术研究成功而高兴,但同时也不妨算一笔账:假设原油转化为废塑料的生产效率为90%,废塑料转化为低分子碳氢化合物的生产效率为90%,则依然有两成的原油被无谓地浪费掉。因此在固体废物防治政策上,资源化并不是最好的。基于这种思考,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也就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依次优先原则。

4、防治白色污染的经济措施

(1 )建立排污费制度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利益是人们为行为的第一驱动力,外部不经济性的诱惑,使他们有无视环境谋求私利的动机。《中国环境报》、《环发导报》都从载文指出,“白色污染”禁而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纸制餐具等替代品的价格高于一次性塑料袋,这些替代品在价格竞争——市场竞争的最关键因素中处于不利地位。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产品的价格应当体现传统的成本之外,还应当体现其实际已经利用的环境成本(消费排污)。在生产中利用环境的自净能力和环境容量的产品,缴纳排污费可以看作是其成本内在化的方式。生产中不利用环境、但是在使用中必1 济南试金实验机主题内容:然产生严重的污染的商品,目前并不对其征收排污费,又如何体现环境成本内在化?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对其征收环境税或者致污费来间接实现目的。在实施环境税之前,可以责令其生产者、经营者交纳一定的致污费,以使绿色商品与易污染商品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也促使易污染商品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致污费的标准,以使商品价格等于、高于同类绿色商品的价格为宜。

(2)建立环境消费税制度

白色污染有全民化的特点,以排污费制度或其他行政制度管理不易、低效。针对此情此景,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领导指出,只要每个一次性塑料袋加二分钱,一次性塑料袋的销售量就会减少 80%。现行税法规定,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白色污染等生活污染问题主要由消费不当、过度引起,要减少白色污染,促成绿色消费、有度消费,消费税就是现成的法宝。为了区别现有的对 11类商品征收的消费税,针对白色污染等生活污染征收的消费税可以命名为特别消费税或环境消费税,

与针对生产过程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征收的税、针对生产不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征收的税组成完整的环境税体系。

(3 )建立强制回收制度

回收再利用是当前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重要举措之一,但由于我国回路产业即垃圾再利用产业没有形成,垃圾(除金属类外)回收利用效益低,从事回收的业者结构不合理等原因,白色污染的回收近乎为零。纵观各国垃圾回收举措,垃圾要充分回收,生产者必须加入到回收队伍中去。如日本 9 9 8 年颁布的《产品包装分类回收法》规定,制造产品的厂商有强制回收的义务,对违反规定的可以处以 5 0 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我国虽然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作了类似规定,“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但由于既没有强制回收包装物的产品名录、包装物名录,也缺少具体的违法,使得这一规定形同虚设。据央视报道,国家正在酝酿的《清洁生产法》将对产品包装强制回收做出详推动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中科院化工新材料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基地建设细规定。

强制回收制度一旦确定,为了保证强制回收制度有的放矢,落到实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应当做出相应的补充,加上对生产塑料包装物、产品包装使用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的“三同时”要求、现场检查要求、申报登记要求、限期治理要求以及相应的违法责 任 。

(4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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